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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總統馬英九受邀15日到香港演講,法務部長邱太三今上午在立法院受訪表示,當時規範20日內提出申請是為避免原機關來不及評估風險可能性,是否有例外則由審查單位決定。 聯合報系資料照

分享 前總統馬英九受邀15日到香港演講,並在6月1日向總統府提出申請。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質疑馬英九未依照「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」規定,在20天前向原單位提出申請。法務部長邱太三今上午在立法院受訪表示,當時規範20日內提出申請是為避免原機關來不及評估風險可能性,是否有例外則由審查單位決定。根據「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」第32條規定,被列管的機密人員應於出境20天前檢具出境行程、所到國家或地區、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,向(原)服務機關提出申請,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的涉密、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。該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。邱太三表示,該條文雖規定20天前應提出申請,但條文中也有寫「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,依其規定」,意即授權給機關自行另訂規定。邱太三指出,「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」第2條規範國家機密的範圍,從國防、軍事計畫、外交、兩岸等7項事務,每種層次的重要都對國家造成重要損害,核定人員大至總統、小至司、處長都在規範對象內,當時訂定在20天,也是為提供當事人了解,最少要在幾天前提出申請。邱太三認為,原則上應遵守20天前提出申請,但原單位會自行考量,若因少於20天而駁回申請,一定有他們認為不准的理由,重點是為避免無從審查或來不及做風險評估。

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,依「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」需在20天前向原單位提出申請。但條文中也有寫「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,依其規定」,意即授權給機關自行另訂規定。記者黃義書/攝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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